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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海信再遭美企申请“337调查”

字号:TT 2020-04-23 10:47 来源:时代财经

家电网-HEA.CN报道:如果337调查是针对一个行业,则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应对。如果是针对一家企业,一般来说则是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通力配合,中国律师了解中国企业的国内情况,美国律师熟悉337调查的情况,这样两边配合才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4月21日,针对日前美企环球电子有限公司(Universal Electronics In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的337调查申请,TCL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TCL电子”)以及TCL科技相继发布公告回应。TCL电子表示,此次337调查申请对公司实际经营影响有限,而TCL科技则称调查所涉专利与公司业务无关。

据时代财经了解,此次337调查申请并非涉及TCL一家,被列为建议答辩人的企业包括9家TCL关联公司、6家海信关联公司、日本电子消费公司船井电机株式会社的3家关联公司以及美国流媒体聚合平台Roku。

而这也是TCL、海信等中国公司近年来多次遭遇337调查申请的冰山一角。早在去年2月和8月,相关中国企业便已经经历过数次类似调查,且均以和解结案。而此次337调查申请是否仍会走向和解?

时代财经针对此次337调查申请所产生的经营业务影响、应对措施等方面询问TCL、海信相关人员,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

TCl、海信时隔数月再遭调查

根据商务部4月20日在官网公布的信息显示,美国环球电子有限公司(Universal Electronics)于4月16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的此次337调查申请,其要求委员会根据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包括流播放器、电视、机顶盒、遥控器及其组件等在内的电子设备进行调查。涉案产品参考美国海关税则号8525、8525.50和8525.50.30,涉案美国专利号包括9911325、7589642、7969514、10600317、10593196、9716853。

随后,TCL相关上市公司迅速回应。TCL电子表示,该调查申请主要涉及TCL集团产品的遥控相关技术,在初步评估后,TCL电子认为此调查申请对本集团经营影响有限,但会密切留意此事后续发展,且必要时靠虑对供应链进行调整。

TCL科技则在公告中表示,电视机业务并非公司经营范围,TCL科技将据此提出异议及抗辩,此案件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实际上,TCL科技已在2019年4月份剥离了智能终端及配套业务,目前专注半导体显示及材料的专业业务及产业金融及投资创投业务、新兴业务群三大板块,从此次发起调查的范围来看,确与其无关。

而TCL电子主营业务为智能电视、互联网服务、智能家居等,近年来TCL电子积极推动其业务全球化、智能化,2019年TCL电视品牌在海外市场销售收入达到222.43亿港元,占比约47.3%,全球电视机销售量达3200万台,居全球第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北美地区正成为TCL电子电视业务的重要发展市场之一。根据北美市场调查公司NPD的数据,在2019年前三季度,TCL品牌电视销量在美国市场中排名第二,市场份额为16.5%,同比增长3.3%,此外,TCL品牌电视的销量还曾在2019年3月和7月超过三星,在美国市场排名第一。

不过,这并非TCL首次卷入美国337调查。2019年2月15日,美国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相关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当时步步高、一加、OPPO、vivo、OPPO、海信、TCL等关联企业为列名被告,而此次337调查以和解结案。

2019年8月26日,美国格芯(Global foundries)公司同样通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两起337调查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中国TCL集团、海信集团、联想集团和深圳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One Plus)等企业涉案。

不过,仅仅4个月后风波便平息,当年12月20日, ITC作出最终裁决,称基于和解结果,终止对所有案件涉及企业的调查。

目前最新的调查尚在申请立案阶段,据ITC官网介绍,当ITC确认该调查申请满足委员会规则后,会对该申诉进行立案调查,并在发起调查后的45天内确定发布最终裁决的日期。

律师提醒积极准备

337条款原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

该条款规定,以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将货物进口美国,由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美国销售,造成现存的工业企业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该工业企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贸易,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属于非法。

同时,337条款处罚措施有三种,分别是禁止涉案企业货物进口到美国(排除令);临时禁止涉案企业货货物进口到美国(临时排除令);要求涉案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禁止令)。

近年来,美国337条款违反的调查、立案增多,中国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据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统计,2018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达到19起,占全年案件的比例为38%,创下2004年之后的新高。

而据时代财经查询ITC官网进行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4月16日,2020年美国企业或产业联盟提起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高达10起,估算约占目前2020年所有调查申请项目总数的43.5%。

恒都国际律师集团律师江锋涛向时代财经表示,由于原告在申请立案之前会评估立案的可能性有多大,一般来说只要发起了337调查申请,有约80%的立案可能性,

一旦被发起调查,甚至被判决实施排除、禁止令,出海的中国企业损失会有多大?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向时代财经表示,美国的“337调查”实际上是美国贸易保护的一种措施,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会通过这种措施来打压中国企业。“一旦337条款处罚措施生效,这通常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会逐步下降,会影响企业利润的发展。”董毅智说,“这对中国上市公司会有较大的影响,因为这是涉及贸易保护的重大诉讼。”

江锋涛亦向时代财经表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旦ITC认定该企业违反337条款,ITC会根据对方的请求裁决中国企业临时或永久地禁止进入美国市场,中国企业因此很可能会失去涉及到该专利某个产品的美国市场。“当然这跟对方的主张有关系,因为有的是对涉案企业货物的排除令,有的是临时排除令,也有的是禁止令。所以中国企业对337调查是需要很慎重地应对的。”

对于中国企业具体如何应对337调查申请,上述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江锋涛表示,337条款作为一种国际规则,中国企业既然参与国际竞争中,就必须在规则中活动。“中国企业在合规合法性,尤其是应诉这方面要提前做好准备,这样就不会被动。”董毅智认为,“大部分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缺乏相关意识,我们需要研究对方的监管规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或者判例,这样才能尽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锋涛进一步指出,在美国涉及到技术类的案件,不管是类似的专利侵权纠纷,还是337调查,绝大多数都会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方式结案。“这基本算是美国的一个惯例和传统。因为随着案件的深入,情况变得越来越明朗,这个时候如果和解结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也可以快速解决问题。而如果一定要裁决的话,这会需要更长的周期。”

他建议,如果337调查是针对一个行业,则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应对。如果是针对一家企业,一般来说则是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通力配合,中国律师了解中国企业的国内情况,美国律师熟悉337调查的情况,这样两边配合才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E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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