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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湿机运行期间自燃 厂商赔偿损失48万

字号:TT 2013-12-23 09:01 来源:新浪科技

家电网-HEA.CN报道:这样的说法最终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说明书中声称除湿机可自动运行,与“须有人看管”自相矛盾,家电厂商应担全责

李女士外出上班,家中除湿机在运行期间发生故障,引发火灾。事后,家电厂商称产品说明书中标示“使用期间须有人看管”,因此李女士应承担四成责任。

这样的说法最终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说明书中声称除湿机可自动运行,与“须有人看管”自相矛盾,家电厂商应担全责

2013年2月5日上午,李女士与往常一样前往公司上班。离家之前,她打开了位于一楼储物间内的除湿机除湿。下午16时许,李女士回到家中,发现家里的小别墅窗户口正冒着滚滚白烟,显然是家中发生了火灾,李女士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救。

消防大队到现场后,采取了一系列救火措施,终于将火扑灭。经现场勘查发现,起火点位于别墅北侧的储物间,储物间中间偏东侧放置了一 台除湿机,外部框架已全部融化。着火引起的烟雾弥漫至整个房屋,造成家电、家具、服装、床上用品等污损,李女士一家也无法再在家中居住,只能暂时租住在外 面。

事后,消防大队对事故原因作了调查,认定是由除湿机故障导致。为了挽回火灾造成损失,李女士找到除湿机生产商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但经过多次交涉,双方对损失范围、责任分担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此后,双方又请了保险公估公司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作出认定,定损金额为48万余元。拿到认定报告,李女士提出质疑,她认为火灾造成的服装、床上用品等损失评估较低,与其估算的损失有较大出入,而电器公司则认为评估价格过高,双方皆不愿意作出妥协让步。

为了讨回公道,李女士将该电器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88万余元。

法庭上,电器公司提出,除湿机确为其公司制造,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另外,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在“安全警 告”中明示,除湿机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看管,而李女士未能按此要求使用,存在明显过错,该不当使用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损失的扩大都有因果关系,考虑李 女士在使用中的过错,其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

对于电器公司的说法,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近日,滨湖法院一审判令电器公司赔偿李女士财产损失48万余元,评估费用两万余元由电器公司承担。

■以案释法

使用说明书自相矛盾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该案火灾事故的原因,无锡市滨湖区消防大队已认定属于除湿机故障引发,作为火灾事故认定的职能部门,其作出的相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除湿机所附《使用说明书》内容,除湿机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看管。但《使用说明书》同时也告知,除湿机能够连续抽湿、自动抽 湿,不考虑环境中的湿度因素连续运作,当环境中的湿度达到设定湿度时,除湿机会自动停止工作,一旦环境中的湿度高于设定湿度,机器将会重新启动。《使用说 明书》还告知,除湿机适用温度范围为5℃至35℃,超过此温度范围时,机器保护装置可能启动,除湿机自动停止工作。

法院认为,根据以上内容可以认定,除湿机能够根据温度、湿度的情况自行调节运作、休息,而必须有人看管的要求与该功能之间存在矛盾。法院要求电器公司对此予以释明,但电器公司始终无法对为何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看管作出解释。

关于事故损失的认定,法院认为保险公估公司在现场调查、查勘的基础上,运用工作经验,根据核损规则对相关损失进行核对,对除污的标 准、修复的方法、其间可能造成的折损均予以了考虑,对其他合理的损失也予以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除非指出保险公估机构评估存在明显的缺陷、疏漏,否则法院 对相关损失不予调整。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法官庭后提醒市民,随着现代家用电器、用电量的增加,家庭火灾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电器火灾具有 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和易触电等特点,扑救难度大,很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日常生活中,对家用电器要定期进行维护,养成人离开时及时关 闭电源的好习惯,避免发生意外情况。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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