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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后悔权”需公益诉讼“撑腰”

字号:TT 2014-03-14 16:33 作者:张西流 来源:法制晚报

家电网-HEA.CN报道:问题是,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生产企业或商家,往往会陷于孤立无援的尴尬困 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

从15日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 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除了天猫、京东、苏宁易购B2C电商平台之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淘宝等C2C电商平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实施了20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明显有些力不从心。立法的滞后和缺失,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因此,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将消费者 “后悔权”制度纳入其中,无疑是立法的进步,必将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拥护和支持。

“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商家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特别是,实施“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 安全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可见,实施“后悔权”,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促进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 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然而,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后悔权”的规定,主要对网络购物、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领域影响最大,而此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也是不争的事实。

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个体维权已成为一大趋势。问题是,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生产企业或商家,往往会陷于孤立无援的尴尬困 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相反,由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可见,消费者“后悔 权”,需要公益诉讼“撑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公益诉讼权需要快速跟进并得到有效体现。特别是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若想在打击侵权行为上有所作为,就必须用足用强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权。

特别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得到有效运用,使消费者“后悔权”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应构建独立的消费者“后悔权”仲裁机制,针对消费者“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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