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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保内维修是经销商和维修商的共同义务

字号:TT 2014-12-12 16:39 来源:解放日报

家电网-HEA.CN报道:新《消法》所称经营者的概念,包括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案中,销售商品的主体为京东商城,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品牌耳机维修商。

案例回顾:

2013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网上购买某品牌耳机,商品保修时间为2年。王先生使用了2个月即出现故障,即凭京东购物交易信息联系上海该 品牌的维修商保修。令人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的耳机在今年的7月份又出现状况,这次联系上海维修公司时,公司以消费者缺乏正规发票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保 修服务,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消费者无奈诉至上海市消保委家电办请求协助解决。

家电办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联系,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家电办认为,根据“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其实消费者联系京东商城来解决此事更为直接 和方便。在与消费者沟通后,家电办将此情况向京东商城进行了反映,京东商城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承诺为消费者进行保修,事情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家电办为何会选择经销商而非维修商解决此事,分析如下:

1.京东商城的电子交易信息的效力问题。新《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 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消费者的发票、收据或者凭证、载明买卖 行为、所提供服务或者所进行交易的具体信息,均可认为是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中,消费者提供的网站交易信息可视作购货凭证,故有效。

2.家电办选择京东商城解决此事的理由。新《消法》所称经营者的概念,包括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案中,销售商品的主体为京东商城,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品牌耳机维修商。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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