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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字号:TT 2016-01-22 14:21 来源:TechWeb

家电网-HEA.CN报道:根据《管理办法》,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工信部等八部委下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工信部官网显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第十三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根据《管理办法》,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商务、海关、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研制严于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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