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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姐代言格力四吨半电饭煲又犯"最"

字号:TT 2016-08-24 07:44 作者:HEA.CN 来源:家电网

家电网-HEA.CN报道:董明珠作为极具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她发表的相关言论可以极大的影响消费者,这也是格力不采用其他名人代言的原因之一。

【家电网 HEA 2016年8月24日原创】在近日举行的2016太阳岛论坛暨东北振兴论坛上,董明珠表示“我们(格力)用4吨半的大米,终于开发出了世界上最好的电饭煲。”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董明珠用最好、第一宣传格力产品了。此前在“中国制造高峰论坛”董明珠表示“我的(格力)手机,世界上第一!当然我讲的不是销量第一,但起码我对消费者的承诺,我的品质,我可以讲第一”

众所周知,2015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施行。新修《广告法》规定,所有包含“最、第一、顶级”的极限用语被明令禁止使用,违者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

同时对于时下流行的企业主为产品代言的潮流,新《广告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广告法第2条第5款注明,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按上述条款,董明珠可以担任格力的广告代言人,同时也可以要求格力支付相应的代言费。

成龙与格力的代言期满后,董明珠曾公开表示,“请一个明星一年一两千万,自己做,分文不取,最起码为格力省下两千万,把这两千万让利给消费者,或者投入研发更好。”此后董明珠的形象频繁出现在格力广告中。

当然,外界很难确认董明珠是否与格力签订了相应的代言合同,同时也很难界定董明珠发表的若干公开言论算不算广告。

董明珠作为极具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她发表的相关言论可以极大的影响消费者,这也是格力不采用其他名人代言的原因之一。

但作为格力的领导人,董明珠并没有理解与理会新《广告法》所蕴含的法制精神。新《广告法》的修订意义就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上充斥的虚假广告起到震慑作用。

目前没有任何合法的认证机构可以公证格力手机品质第一,格力电饭煲世界最好,同时我国也不存在类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

有法律从业人士表示:虽然董明珠无需为上述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但作为公众人物也应该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规范自己的言行。

即使上述行为不违反新《广告法》,董明珠得出格力产品品质第一、世界最好的理由也显得格外“无厘头”。

此前董明珠证明格力手机二代“品质第一”的方法是将手机从二米的高度摔到地毯上。不过随后就有网友找出了一加手机从百米高空摔到草地后安然无恙照常开机的视频。当然一加官方并没有就此表态超越了格力手机成为“品质第一”。

同理,如果某天有企业使用了五吨大米做开发,就表示超越格力做出世界最好的电饭煲,这样的宣传不仅没有意义同时也非常无聊。

在手机行业内品质并不狭义等同于抗摔,甚至连手机行业内都没有对于“品质”公认的定义,同时让人觉得哂笑的是,此前最耐摔的诺基亚目前在主流市场中销声匿迹。其次,在家电行业,也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宣传“我们用五吨的脏衣服,开发出世界最好的洗衣机”。这类的前期投入并不等于后期的“高效产出”。

董明珠此类言论,其实类似雷军在小米发布会讲的那些“故事”。给出定义,设立一个所谓的“比较标准”。两者唯一的区别是董明珠讲得听起来像是自己的故事,雷军讲的则更像小米的故事。

董明珠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中表示格力的科研资金占比巨大,科研人员众多。

企业在科研方面的重视程度决定了企业能否在行业里立足。科研资金的投入与科研人才的培养,对于一个成功企业而言不可或缺,格力在科研领域投入巨资不可否认,对人才的培养也较为出色。

不过,即使企业投入巨大,也无法论证企业生产出的产品一定是品质第一或者世界最好,也无法保证这是一款好的产品。资金充足、科研人员众多与产品的品质并不划等号,甚至二者不具备必然联系。这一方面的例子不需要赘述,微软、索尼、苹果等知名公司,都有过生产失败产品的例子。

对于企业而言,自卖自夸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长期以往以“噱头”博取消费者的关注,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透支消费者对企业多年来积累的信任。同时,董明珠如此高度赞扬作为“新生代”的手机与电饭煲产品,形成的“捧杀”效应也会招致消费者的反感。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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