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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15日起实施

字号:TT 2015-03-12 13:37 来源:金华日报

家电网-HEA.CN报道:《处罚办法》今后将怎样为我们的消费者撑起“保护伞”,昨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陈智慧等专家一一作解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开始实施,这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会是一大利器。

《处罚办法》今后将怎样为我们的消费者撑起“保护伞”,昨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陈智慧等专家一一作解读。

执法维权力度空前强化

《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解读】过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只对较为严重的数种消费欺诈情形进行了规范,操作执行面过于狭窄,面对大量的、一般性的消费侵权行为,未能纳入查处、打击监管范畴,许多消费侵权行为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处罚办法》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与消费维权力度明显加强,所调整规范的范围、领域进一步拓宽,不再局限于过去的“消费欺诈”。

遇消费欺诈可提出3倍赔偿

《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行为,均构成消费欺诈。

【解读】《处罚办法》首次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行为列入“消费欺诈”范畴。这有助于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净化市场环境,淘汰落后低效进程,加快商品创新,推进科技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处罚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仿造产地、厂名厂址,虚假清仓价、虚假有奖销售等19种行为均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因此受到权益损害的,除可以提出退货要求外,还可以提出最高3倍的惩罚性赔偿。

要特别说明的是,工商部门对有关侵权行为不以对欺诈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可以直接依据《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办法》施行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50号令)同时废止。

缺陷商品退货更有保障

《处罚办法》规定:提供缺陷商品的经营者不按照工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而采取有效措施的,以及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15日内未退货;或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不履行售后三包义务的,网购商品超过15日内不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均构成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解读】《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情形作出了细化、列举、界定。如果出现这些情形,根据规定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处罚幅度最高为50万元。这对今后监管部门开展维权和有效查处不法经营者的行为,无疑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明确消费者信息保护范围

根据《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解读】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成了百姓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落实了《消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

规范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

《处罚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

【解读】针对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带来的消费方式变化,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

《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预收款方式消费更有法可依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解读】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即将实施的《处罚办法》中就对这一“难点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

【解读】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处罚办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同等的处罚。

今后商家再也不能随意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进行搪塞忽悠消费者。一旦构成“霸王条款”,将对违法行为处罚,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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