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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质保期内修3次商家称只修不退

字号:TT 2017-03-15 13:37 作者:陈明菲 来源:生活报

家电网-HEA.CN报道: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商品,不能按承诺条件完成修理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我家的液晶电视刚用了半年就修了3次,想要退款却遭到拒绝。”近日,哈市消费者姜先生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儿。

据姜先生介绍,2016年9月20日他花1280元购买了一台42寸的液晶电视,用了不到一个月,电视突然黑屏了,联系售后人员上门维修后,电视可以正常使用。又过了将近2个月,电视又出现了相同的问题,售后人员又上门进行维修。过了半个月后,电视再次出现黑屏的情况,售后人员维修时说电视的电机出了问题,等了一周后电视才修好。姜先生以为这回电机也换了,电视不会出问题了,可是电视看了一个星期就再次黑屏。姜先生表示,不到半年的时间,电视修了3次后仍然存在问题,很明显是电视的质量不过关,所以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可商家却表示,电视不存在质量问题,只同意继续为其修理,拒绝退货。无奈下,姜先生将此事投诉至省消协。经协调,商家为姜先生办理了退货。

据省消协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相关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此外,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商品,不能按承诺条件完成修理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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