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网-HEA.CN报道: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某所担任职务在芯片技术确认环节具有决定权,对元件采购具有重要影响,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未对20万元的购地款项进行定罪),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受贿案刑事判决书显示,年薪近百万的原美的集团智慧家居研究院院长因受贿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该名院长则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有人给自己转账,且为正常收入并非受贿。那这7万块钱到底算不算受贿?
2010年4月起,毛某某先后担任美的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研发中心电控专家、首席专家、首席电控专家、研发中心首席专家、高级研发工程师、电控开发专家、美的集团总部智慧家居研究院院长等职务,2010年至2014年期间,电控模块由毛某某负责,其负责的模块对相关的芯片等技术进行测试、认证,采购相关元件需经过其认证才能采购,毛某某对技术认证具有决定权。
检察机关指控,在2013年5月14日、2014年1月23日,毛某某分两次通过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收取美的集团供应商东莞市中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魏某给予的两笔款项合计人民币7万元。那这7万元究竟是怎么来的呢?
入账7万元 究竟是不是受贿款?
中某电子贸易是代理芯片的公司,芯片进入批量生产之前,都要提供芯片给美的公司进行测试,测试通过之后才能生产。
中某电子贸易的负责人魏某在证词中表示,自己与毛某某与2008年左右相识,当时毛某某是美的电磁炉开发部主管,两人因业务解释。2013年左右毛某某升任美的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研发中心的电控开发专家,职务和职权更大。中某电子贸易的产品在美的集团已经在美的集团被使用并拥有较好的口碑,但是毛某某新负责的部门没有采用中某电子贸易的产品,为了维系关系,自己通过银行转过两笔钱给毛某某,一笔3万元,另外一笔4万元。魏某还表示,给与毛某某这两笔钱不是借款,是希望把关系搞好,希望公司的产品在美的集团有更多的机会。
美的集团提供的信息显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美的集团邮件系统共有11封中某电子贸易绕某与毛某某有往来邮件。
与毛某某往来邮件的饶某某则表示,自己的公司没有委托过毛某某做产品的涉及和改良,老板魏某也没有委托过自己要求毛某某做设计改良,给毛某某的邮件也主要是为了产品推广给美的。
美的集团认为,这些邮件均是正常业务沟通和技术交流,不存在需要想美的集团技术人员支付开发费用的问题。
在另一份情况说明中,美的集团称毛某某的工作职责中包括负责初次接洽电控物料供应商,判断供应商提供的电控方案是否满足公司需要及符合市场发展防线,确定供应商是否列入测试对象及引入该供应商。
一审中,毛某某否认自己收受贿赂,并表示自己为中某电子贸易做过设计,但不做与自己在美的集团的工作相关的设计。2013年以后,自己接了中某电子贸易设计电风扇的工作,其他还包括一些专业咨询和设计指导。2014年自己升任智能家居院长后就没有为中某电子贸易做过设计。
毛某某认为中某电子贸易给自己钱不仅仅是报酬,可能还有其他考虑,但自己没有特别给予中某电子贸易方便。但毛某某也承认,自己负责的部门的供应商出现技术问题,会通过内部方法进行解决,而不至于追究中某公司责任,作为美的集团技术专家,供应商产品出现问题,技术专家也有责任,自己不仅对中某公司这样,对其他供应商也这样。毛某某还强调,自己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意图,客观上收取了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钱款。
借20万买地 究竟该怎么认定?
在证词中,另一家睿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尹某表示,睿某公司提供MCU芯片给美的集团供应商卓某,然后在供货给美的集团,属于美的就间接供应商,是美的集团指定睿某公司供货给卓某的,
尹某还表示,自己是2010年通过业务人员认识的毛某某,就产品技术方面的想法与毛某某进行了沟通。2012年正式开始项目,2013年取得技术上的突破,2014年正式供货给美的集团公司。
2013年8月左右,业务员朱某问尹某,毛某某要在老家买地差钱,能否借20万元给毛某某。于是,尹某用个人的钱通过公司财务张某的个人账户转了20万元到毛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尹某称,因考虑到供应商不能与美的集团员工之间有任何经济往来,为了避嫌,就用了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转款。
尹某表示,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毛某某口头说借半年。大概半年后,尹某问毛某某建地的事处理得如何,毛某某说还没有处理好也没有提出还钱。借款时约定半年就还款,到期时毛某某说手头紧,过段时间再还。2014年年初及2014年年底是,毛某某主动提到这笔借款,但都是说手头紧暂时还不了,之后没再提过。
尹某表示自己出于情面,以及和美的集团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考虑,才愿意借钱给毛某某。即使毛某某不还钱或者离开美的集团公司,也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支持等其他方式补偿给自己。
毛某某在证词中表示,自己原本打算将地卖掉之后还钱,后来没有买成地,接着又想在中山买房,总价大约25万元,就没有将钱还给尹某,后来由于工作变动调到美的集团总部,买房计划变化,钱一直没有用。毛某某称自己曾给尹某提过还钱,但尹某某说不急,自己就一直没有还。
但这20万元的款项并没有被检察机关列入指控范围,法院也并没有对这20万是否属于犯罪进行认定。
2年4次审理 认定受贿获刑1年
2017年8月25日该案被第一次审理判决。随后毛某某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5日,该案被裁定撤销原判,被发回重审。2019年1月25日,该案被法院重新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某所担任职务在芯片技术确认环节具有决定权,对元件采购具有重要影响,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未对20万元的购地款项进行定罪),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毛某某又提出了上诉,称自己没有收受贿赂的主管故意,中某电子贸易支付的款项是双方合作开发产品的正常费用,且自己不知道7万元的转入,应判定无罪。2019年6月3日该案被公开审理。
二审中,毛某某则在证词中表示,魏某和绕某的证言虚假,邮件可以证实自己和魏某、饶某之间谈过合作,魏某给自己转账的尾数是给自己的提成,因为魏某是将销售方案中的核心器件销售额的1.5-3%给自己一部分提成,之所以与中某电子贸易合作,是因为美的存在内斗,想给自己留条后路。自己在2010年的年薪是80万,后来超过100万。而毛某某的收入证明显示,2011年至2014年毛某某在美的集团的税前收入合计为328万元。
毛某某还表示,2011年至2012年,自己和魏某表示不要再合作,因为事业部总经理对自己特别好,自己也找到了物联网研究方向,而且自己与魏某有分歧,于是叫他不要再打钱,但魏某还是继续打钱,自己并不清楚。毛某某称,事后自己猜测魏某继续给钱,是因为自己没有将变频马达技术开发资料全部给他,他还想拿回去;还有一种可能是想继续合作,之前给的分成太低,出于补偿心理,所以2012年还继续打钱。
毛某某还表示,美的出具的任职情况说明都是虚假的,电控专家的职责,芯片认证的整个流程,最关键的电控产品开发中心对芯片认证,研发中心方面分两个分支,一个是先行研究中心,一个是电控产品开发中心,芯片的认证、测试、初步接洽都是由电控产品开发中心负责,自己职责是承担一些还没有明确研究方向的领域和技术,中某电子贸易生产的芯片是电源芯片和触摸芯片,不需要特别开发,最多是一些实用性测试,不需要经过自己所在的部门。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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