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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京东天猫退货难 霸王条约何时休

字号:TT 2021-03-12 08:40 作者:HEA.CN 来源:家电网

家电网-HEA.CN报道:事实上,大多数霸王条款的订立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以飞利浦电动牙刷为例,只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不管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应处理消费者的退货请求,而飞利浦却要求消费者提供质量问题证明,就是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让消费者“知难而退”。

“本店谢绝酒水”、“商品离柜,概不退换”、“一切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在日常购物中,最让人气恼的恐怕不是买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是碰到“霸王条约”。我们的生活中,不管愿意与否,在消费者时候都在与商家企业订立契约,小到在小商店买东西,大到买房买车,都需要签订合同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其中,格式条款作为极其常见的条款,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条款。由于不需要协定的过程,因此不少商家往往利用普通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熟悉而钻空子,通过“霸王条款”来减轻自身责任,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事实上,这类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此不被法律支持,然而由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知识比较淡薄,常常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

其中,在电商崛起的时代里,平台或者商家更容易利用“霸王条款”来排除消费者权利。比如上文提到的“商品离柜,概不退换”就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今年2月,有消费者在黑猫投诉称,在京东购买的技嘉主板由于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但京东却以拆封包装为由拒绝,并表示只能换新。同时该消费者表示,评论区内有不少人遇到了和他相同的问题。因此他要求更换同等价位的其他商品,但京东拒绝了他的请求,并表示同款产品即将送到,该消费者随即表示拒收。但京东送货员依然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商品放在了门卫处。

事后该消费者再次申请退货,但京东表示不能退货,并关闭了该消费者的退货申请。然而事件并未结束,在申请关闭后,京东快递找到该名消费者,表示主板已经退款。然而该消费者表示,并未收到退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行为并非孤例。早些年间,各电商平台几乎是被批“霸王条款”的常客,其中央视财经曾经对京东的霸王条款进行曝光。2015年,广东的冯先生在京东自营商品里,花费700元购买了一款卡西欧手表,试戴后觉得不合适,便申请退货。但京东却以钟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申请。

然而,现实是在冯先生购买卡西欧手表之前,新消法就将钟表纳入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内。随后,央视财经栏目《消费主张》对此进行了曝光。图片

 

无独有偶,同样是2015年,京东又被投诉“霸王条款”,驱动中国报道称某女士在双十二期间,于京东下了大笔订单,但等了十几天依然没有收到货物,才发现自己的订单被取消了。据了解,该女士由于新房装修,恰逢双十二商品打折便购入大量商品,最终支出比平时优惠5000多元。

然而,在联系客服后,该女士才知道,如果要购买大批货物需要注册企业用户,或者更换手机号,随后客服建议该女士重新购买。然而过了双十二后,当初购买的商品已不是优惠价格。

 

图片事实上,取消用户订单已经是电商平台的老伎俩,甚至在屡试不爽的情况下,沿用至今。黑猫投诉显示,去年2月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的手机,由于疫情的缘故一直滞留在快递分拨中心。该消费者本打算在交通恢复后自行取件,然而没想到的是,京东擅自取消了订单,并返还支付的款项。图片

除了与平台自营纠纷之外,消费者和厂家之间同样存在条约的纠纷。21CN聚投诉显示,2019年11月张女士投诉称双十一在天猫购买的飞利浦电动牙刷无法正常使用,要求退货。而商家却表示需要去指定网点检测,出具质量问题证明,才可以退货退款。

律师表示,消费者网购下单后,与电商平台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在消费者付款后,京东应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

事实上,大多数霸王条款的订立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以飞利浦电动牙刷为例,只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不管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应处理消费者的退货请求,而飞利浦却要求消费者提供质量问题证明,就是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让消费者“知难而退”。

事实上,法律早已规定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了这四种商品,商家也可以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的,事先和消费者有约定,经过消费者同意。

也就是说,在规定的四类商品以外,如果在消费者与平台间订立买卖合同(购买行为产生)的时候,平台厂家没有事先与消费者约定,并获得消费者同意,那么拒绝退货就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商品能否退货退款,并不取决于商家的利益,而是取决于法律以及消费者是否知情并同意。

当然,“霸王条款”并不只存在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商家与平台之间也存在“霸王条款”的纠纷。新浪科技曾经报道称,格力的供应商吐槽称格力手机除了自己员工用,大多都压货给了供应商。该供应商透露,与格力签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金额相应的比例购买相当数量的格力手机,否则就不予签约。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发布后已经对格式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习惯了“霸王条约”的平台商家来说,《民法典》的颁布,势必能够对霸王条约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真正能够改变现状的是消费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建立基本的法律思维,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为自己维权。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C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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