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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不合格产品 飞利浦被处罚

字号:TT 2024-08-01 09:26 作者:孟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家电网-HEA.CN报道: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飞利浦超音波美肤滋养仪经抽检被判定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超音波美肤滋养仪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飞利浦超音波美肤滋养仪(SC2800)380台、处罚款20.45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6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近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0.45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64万余元。

据了解,2023年6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型号为SC2800的飞利浦超音波美肤滋养仪进行抽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标识生产者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2016年,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雅思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了480台飞利浦超音波美肤滋养仪(SC2800),进货总价为73794.24元(含税),单价为153.738元/台(含税)。2016年9月,当事人向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100台,销售总价为70968.16元(含税),单价为709.6816元/台(含税);剩余380台待销售,存放于仓库内。2019年1月1日及2021年1月1日,当事人两次作出价格调整,将待销售的380台涉案产品价格下调为351.65元/台(含税)。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飞利浦超音波美肤滋养仪经抽检被判定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超音波美肤滋养仪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飞利浦超音波美肤滋养仪(SC2800)380台、处罚款20.45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6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E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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