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网-HEA.CN报道:应退回补贴资金43,956万元及账面应收补贴资金7,974.93万元的形成原因和当时公司确认的事实依据,以及公司账面核算与相关财政部门清算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下达清算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相关事项的公告》(临2015-077号),根据通知精神,补贴资金清算后,公司需退回已经收到的补贴资金43,956万元,同时公司账面应收到补贴资金9,430.50万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455.57万元)也已无法收回,上述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201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1,930.93万元。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86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应退回补贴资金43,956万元及账面应收补贴资金7,974.93万元的形成原因和当时公司确认的事实依据,以及公司账面核算与相关财政部门清算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
回复:自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平板电视推广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25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335号,以下简称“监管方案”)。
节能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生产符合推广目录要求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销售给已备案的合格销售企业,按销售数量向销售企业垫付财政补贴款,收集审核销售企业提供的销售发票、顾客确认函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依据符合要求的销售材料统计推广产品数量,上报财政部门,申领财政补贴资金。整个推广流程中,公司尽职尽责。
1、账面应收补贴资金形成原因和公司当时确认的事实依据
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补贴款由生产企业垫付,100%先行支付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补贴给消费者,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推广期结束后统一清算。为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公司全额垫付了补贴资金。
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点要求,企业审核经销商提供的向消费者垫付的节能补贴款资料,审核合格后上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即垫付给经销商,同时挂应收节能补贴款;收到财政预拨的节能补贴资金时冲减应收节能补贴款。
节能惠民期间应收节能补贴款挂账金额为223,806.50万元,公司累计已收到国家财政补贴资金214,376万元,账面应收节能补贴余款9,430.50万元。
公司根据应收款项会计估计,每季度按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对应收节能补贴款计提坏账准备1,455.57万元,目前应收节能补贴款账面净额为7,974.93万元。
2、账面核算与相关财政部门清算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
按照《监管方案》文件要求,为保障推广信息真实,强化生产企业责任,规范和约束各级销售企业行为,通过抽样方式,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及跟踪监督等形式,确保推广信息准确和资金拨付及时。根据《监管方案》第六条第四点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果审核确认企业推广节能产品数量,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生产企业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公告。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清算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5〕77号),要求公司退回平板电视产品43,956万元,具体退回资金原因在文件中没有明确,公司也未获取相关部门关于节能产品推广情况的公告信息。
关于公司账面核算与财政部门清算结果存在的重大差异,公司正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并拟申请对公司补贴资金进行重新核算。
二、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梳理,对与前述补贴资金相关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收入确认、本次将相关损失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恰当等。
回复: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86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相关事项进行了梳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一系列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实施细则及财建[2012]779号《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此次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的对象为终端消费者,同时要求:企业在销售时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回商场领取补贴;推广企业要按旬及时统计上报终端销售数据,并在“节能产品工程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财政部将根据每旬销售数据预拨补贴资金给公司。因此,公司履行的是代财政部垫付职责,垫付资金时确认为一项其他应收款,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冲减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确认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是政府对消费者进行补贴,公司履行代垫款责任;收入确认时按应收客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前期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5年,相关部门对补贴事项进行决算。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绵阳市财政局绵财投[2015]77号《关于下达清算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清算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川财投[2015]238号),向公司拨付节能家电产品(热泵热水器)推广补贴清算资金8万元;收回公司节能家电产品(平板电视)推广补贴清算资金43,956万元。根据通知精神,公司需退回已经收到的补贴资金43,956万元,同时公司其他应收款-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款期末余额9,430.50万元也已无法收回。未收到补贴资金不再收取,且退回已经收到的部分资金,是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决算的结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段,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该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段,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项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支出的退回损失及因履行代垫职责形成的其他应收余款不再收取,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与损失,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对补贴资金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
(家电网® HE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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