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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更换同款商品

字号:TT 2014-04-16 13:54 作者:廖园芳 来源:中国工商报

家电网-HEA.CN报道: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 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工商局依据新《消法》,快速高效地调解一起因洗衣机损坏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3年年底,消费者林女士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洗衣机,价格为5999元。3月30日,林女士像往常一样,将洗衣机设置成“混合洗”模式洗衣。时间到了,林女士准备取衣服晾晒,却发现本该甩干的衣服还泡在水里,洗衣机的门也打不开了。售后服务人员检查认定,洗衣机控制板损坏,且不可能是人为损坏,而是商品质量存在瑕疵。林女士遂向武平县工商局投诉。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 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工商人员向电器 商场工作人员讲解了新《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场愿意免费为林女士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洗衣机,林女士表示满意。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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