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家电网微信二维码

首页| 新闻| 产品| Discover| 智能手表| 数字家庭| 智能盒子| 空调| 电冰箱| 洗衣机| 厨房卫浴| 生活电器| 专题| 微发现| 标签| 论坛| @家电网

首页| 新闻| 产品| Discover| 智能手表| 数字家庭| 智能盒子| 空调| 电冰箱| 洗衣机| 厨房卫浴| 生活电器| 专题| 微发现| 标签| 论坛| @家电网

首页 新闻频道 商业股市 公司分析 正文

奥马电器增资长治银行现内幕交易 实控人赵国栋泄密

字号:TT 2020-09-18 17: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家电网-HEA.CN报道:2017年9月18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出《股东资格初定入围通知书》,初步同意奥马电器投资4.7817亿元,折合2.277亿股,增资后奥马电器持股比例将达9.9%。同日,奥马电器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次日,奥马电器发布《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于9月1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15日,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银行”)为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002668.SZ)商议由奥马电器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事项。长治银行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奥马电器负责人及双方高管人员共同参与了本次计划的制定、论证。

2017年9月18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出《股东资格初定入围通知书》,初步同意奥马电器投资4.7817亿元,折合2.277亿股,增资后奥马电器持股比例将达9.9%。同日,奥马电器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次日,奥马电器发布《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深圳证监局认为,奥马电器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总认购金额达4.78亿元,占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的23.24%,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19日,公司负责人赵某栋直接决策奥马电器入股长治银行事项,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17日。

当事人尹宏伟与奥马电器负责人赵某栋曾经一起创业,是密切的商业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尹宏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栋有5次通话记录。涉案期间,尹宏伟实际控制“周某达”、“朱某燕”、“陈某武”证券账户,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并按比例使用配资资金,由其决策买入“奥马电器”175.39万股,至2019年12月20日调查终结已全部卖出,扣除交易费用,获利253.13万元。

其中,“周某达”证券账户2017年6月28日转入1870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70.03万股,买入金额1382.57万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73.9%。截至2019年12月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10.27万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121.85万元。

“朱某燕”证券账户2017年7月12日转入1250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52.8万股,买入金额1027.35万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82.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093.39万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64.13万元。

“陈某武”证券账户2017年7月7日至7月10日转入1252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52.56万股,买入金额1041.19万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83.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10.10万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67.15万元。

深圳证监局判定,尹宏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其控制证券账户集中交易“奥马电器”,且上述账户资金变化时间、买入“奥马电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尹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尹宏伟没收违法所得253.13万元,并处以759.40万元罚款,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共计罚没1012.5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奥马电器主要从事冰箱制造、销售业务和金融科技业务,近年来该公司积极寻求参股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日,注册资本10.84亿元,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上文所提公司负责人赵某栋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大股东赵国栋,截至2020年6月30日,赵国栋持股1.38亿股,持股比例12.72%。

长治银行成立于1990年1月8日,注册资本21.76亿人民币,赵桃林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长治市财政局等57个法人股为大股东,持股比例85.73%。

奥马电器于2017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显示,长治银行拟进行增资扩股,奥马电器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按照长治银行2017年招股说明书约定价格,拟以每股2.1元的价格认购长治银行本次增资不超过2.28亿股。长治银行拟增发不超过12亿股股票,增发完成后,其股本将不超过23亿股。本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购长治银行不超过2.28亿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2.1元/股,总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78亿元。长治银行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预计公司将持有长治银行不超过2.78亿股,将占其增发后的总股本不超过9.9%。截至2017年6月30日(未经审计),长治银行资产总额322.01亿元,净资产17.50亿元,营收8.49亿元,净利润1.38亿元。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当事人:尹宏伟,男,1984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宏伟内幕交易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尹宏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奥马电器主要从事冰箱制造、销售业务和金融科技业务,近年来该公司积极寻求参股金融机构。

2017年2月,公司负责人了解到长治银行有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于当年2月26日、3月24日两次约见长治银行负责人,表示奥马电器愿意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

2017年4月9日,长治银行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增资扩股方案(草案)的议案》,决定2017年进行增资扩股。会后,长治银行向市场传递增资扩股的消息,并开始筛选增资扩股对象,其中包括奥马电器。

2017年4月14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送《招股说明书》,奥马电器按照《招股说明书》附件要求,提供公司相关材料。

2017年5月,长治银行、奥马电器负责人及双方高管人员在北京座谈,介绍各自业务;长治银行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实地走访奥马电器。

2017年6月17日,长治银行初步确定奥马电器符合入股条件,向其发出《战略合作协议书(草稿)》,进一步沟通入股事宜。

2017年9月15日,长治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入股我行的议案》。

2017年9月18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出《股东资格初定入围通知书》,初步同意奥马电器投资4.7817亿元,折合2.277亿股,增资后奥马电器持股比例将达9.9%。同日,奥马电器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次日,奥马电器发布《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奥马电器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总认购金额达47,817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的23.24%,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19日,公司负责人赵某栋直接决策奥马电器入股长治银行事项,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17日。

二、尹宏伟交易“奥马电器”

尹宏伟与奥马电器负责人赵某栋曾经一起创业,是密切的商业伙伴。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尹宏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栋有5次通话记录,其中,2017年6月22日14:16通话14秒,2017年6月23日13:37通话29秒,2017年6月27日13:57通话4秒,2017年6月27日15:01通话1分02秒,2017年7月2日23:04通话2分30秒。

“周某达”证券账户系2009年8月1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营业部,下挂沪A22XXXX287和深013XXXX412两个股东账户。“朱某燕”证券账户系2017年3月14日开立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A77XXXX287和深022XXXX297两个股东账户。“陈某武”证券账户系2017年7月6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营业部,下挂沪A47XXXX324和深023XXXX711两个股东账户。

涉案期间,尹宏伟实际控制“周某达”、“朱某燕”、“陈某武”证券账户,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并按比例使用配资资金,由其决策买入“奥马电器”175.39万股,至2019年12月20日调查终结已全部卖出,扣除交易费用,获利2,531,347.41元。其中:

“周某达”证券账户2017年6月28日转入18,700,0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70.03万股,买入金额13,825,678.39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73.9%。截至2019年12月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102,684.81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1,218,511.19元。

“朱某燕”证券账户2017年7月12日转入12,500,0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52.8万股,买入金额10,273,451.98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82.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0,933,861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641,333.21元。

“陈某武”证券账户2017年7月7日至7月10日转入12,520,0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奥马电器”52.56万股,买入金额10,411,948.17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83.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101,006.07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671,503元。

尹宏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其控制“周某达”、“朱某燕”、“陈某武”证券账户集中交易“奥马电器”,且上述账户资金变化时间、买入“奥马电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尹宏伟没收违法所得2,531,347.41元,并处以7,594,042.2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9月13日

(家电网® HEA.CN)

责任编辑:编辑C组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家电网微博


热点推荐